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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 | 最高检发布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新规,十五条文全面细化追诉标准
日期:2026-08-18 浏览次数:0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计十五条。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从"原则性立法"迈向"精细化运行"的新阶段。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到《规定》的出台,五年来,核准追诉制度在打击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适用难题。此次《规定》的发布,正是对这些实务困惑的系统性回应。
一、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核准追诉的标志性案件
2024年3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三名年仅十三周岁的初中生,将同班同学残忍杀害并埋尸。该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广泛讨论和深刻反思。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马某某因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轻,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交由专门矫治教育。该案是我国首例对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清晰地展示了核准追诉制度"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的政策导向——对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的未成年犯罪人,依法严惩不贷;而对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的,则给予教育挽救的机会。

二、深圳钟某某案:"明知故犯"的典型样本
2025年4月,深圳市某学校初三学生钟某某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矛盾,持刀将对方杀害。令人震惊的是,钟某某在行凶前曾专门搜索"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表明其对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
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2025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法治理念:年龄从来不是恶性犯罪的"护身符"。
三、数据透视:核准追诉是例外而非原则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2025年为24人。这一数据至少说明两点:
第一,核准追诉的适用极为审慎,每年仅二十余例,绝非"普遍追责";第二,制度的威慑作用正在显现——随着法律宣传的深入和司法案例的警示,低龄严重暴力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
然而,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是指罪名还是行为?"情节恶劣"如何具体认定?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在此次发布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
一、"行为"而非"罪名":破解司法实践关键争议
《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而非"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此前,刑法条文表述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其严格理解为最终认定的罪名,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困境:因证据变化、责任能力认定等原因,最终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这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
《规定》将其明确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法定后果,即可能进入核准追诉程序,而不以最终能否认定为该罪名为前提。这一修改有效堵塞了法律适用的漏洞,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
二、核准追诉的四大实体要件:缺一不可
综合《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年龄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是启动核准追诉程序的首要门槛,未满十二周岁的,绝对不适用本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则直接适用普通刑事责任条款。
第二,行为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三,后果条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普通的轻伤、轻微伤,甚至一般的重伤,均不满足追诉门槛。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和"严重残疾"都有严格的法律标准,不可随意扩大解释。
第四,情节条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这是核准追诉制度中最具裁量空间、也最需要审慎把握的要件,《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专门作出了细化,下文将重点解读。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充分体现了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核准追诉是例外,不是原则。
三、"情节恶劣"的综合认定标准:从抽象到具体
“情节恶劣”是区分普通低龄暴力行为与需追诉恶性犯罪的核心标尺,也是司法裁量的核心难点。《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综合评判标准,将抽象法律条款具象化,同时明确独立认定规则,杜绝“以结果定情节”的片面裁判思路。司法认定中,致人死亡、严重残疾的法定后果,仅为基础条件,不当然推定情节恶劣。
司法机关需结合全案主客观情节综合判定,核心考量维度分为两类:一是犯罪动因、手段、对象、后果等案件客观事实;二是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风险及社会影响等量刑要素。
同时,《规定》明确共同犯罪个别化认定规则:多人参与的低龄暴力犯罪,需根据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单独判定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不实行连带追责。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不同被告人的差异化判决,正是该规则的典型适用,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实体要件划定了核准追诉的"准入门槛",而程序规范与配套制度则确保核准追诉权在法治轨道上审慎、规范运行。
《规定》不仅细化了从提请、层报到核准决定的完整程序链条,还就强制措施适用、双向权利保障、不予核准后的矫治教育衔接等配套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构建了从侦查到核准、从追诉到矫治的全流程制度闭环。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核准追诉的程序规范: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
《规定》明确了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最高检核准的完整程序链条,确保核准追诉权的统一、审慎行使。
提请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这意味着基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先移送同级基层检察院审查。
审查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注意,是"层报"——逐级上报,每一级检察院都要进行审查把关。
决定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由其及时送达提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
尤为重要的是,《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特别情形+特别程序"的双重限定理念,将核准追诉的权力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效防止了扩大适用的风险。
(二)核准前的强制措施:实务关切得到回应
《规定》第三条明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这一规定解决了此前实务中的一个重要困惑——在等待核准结果期间,公安机关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答案是明确的:可以。
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核准追诉程序需要一定的审查周期,而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嫌疑人脱逃或再次危害社会。同时,规定也设置了期限保障机制,防止超期羁押。
(三)双向保护原则:兼顾未成年人与被害人权益
《规定》第二条确立了"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核准追诉程序。具体体现在: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规定》明确了多项保障措施: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有关组织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在被害人一方,《规定》同样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依法提供保障。
此外,《规定》第七条还要求检察院查明"犯罪嫌疑人一方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况,被害人家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将双方的态度和意见作为审查核准追诉的重要参考。
(四)不予核准的法律后果:矫治教育的有效衔接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不予核准追诉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后,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但不予刑事处罚,绝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一规定体现了"惩治也是挽救"的政策导向。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可以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通过专门矫治教育,既可以对行为偏差进行矫正,也可以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以十五个条文的篇幅,从实体标准到程序规范、从权利保障到矫治衔接,系统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将核准追诉制度从"原则性立法"全面推向了"精细化运行"的新阶段。
《规定》的核心精神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的低龄犯罪人,依法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对情节较轻、有教育挽救可能的,则通过专门矫治教育等方式给予出路,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健全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多方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年龄不是免罪金牌,法治才是最好的保护。唯有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持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惩治也是挽救"的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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