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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视角丨2027增值税法实务解读
日期:2026-08-07 浏览次数:0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法治化进程迈出关键一步。
增值税立法不仅是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里程碑,更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举措。新法将施行三十余年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系统整合了营改增以来的制度成果,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计税规则、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
核心优惠政策解读
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保持稳定:
按期纳税: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多次交易合并按日核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差额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起征点标准以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算基础。这一规定统一了计算口径,避免了因销售额计算方式不同导致的税负不公。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这一优惠政策的延续意味着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的经营主体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有效减轻了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2027年期间,增值税征收率优惠政策呈现"分类延续、精准施策"的特点: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定服务简易计税延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在2027年底前可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不动产相关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或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继续选择5%征收率简易计税。
值得关注的政策调整是,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根据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原"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尚未适用的合同即使在2025年底前签订,亦不再享受过渡政策,需按9%税率计税。建筑企业应及时调整投标报价与成本测算模型,应对税负上升压力。
进项税额抵扣实务要点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了系统界定,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5)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新增的兜底条款为未来新型凭证的纳入预留了制度空间,也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灵活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规则进一步明确:
取得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的,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的,按公式计算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其中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中需要注意: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出差住宿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符合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如果住宿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比如员工探亲住宿(属于个人消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住宿(属于集体福利),这些情况下的住宿费专票均无法抵扣。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这一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7年1月纳税人需对2026年度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首次年度清算。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转出、转回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企业需关注长期资产用途变化带来的进项税额调整义务。
重点行业影响与应对策略
建筑行业作为增值税征管的重点领域,新法实施带来了系统性变革。除前述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取消的影响外,跨区域经营预缴机制、发票管理链条、合同涉税条款设计均需相应调整。建议建筑企业:一是全面梳理在建项目,区分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与新项目适用不同计税方法;二是修订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发票开具、税款承担、税负转嫁等条款;三是建立供应商涉税资质审核机制,确保进项抵扣链条完整;四是针对甲供工程取消后的9%税率环境,重新测算项目毛利率与报价模型。
房地产开发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复杂,增值税法实施对土地价款扣除、预缴税款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等核心环节均产生影响。2027年期间,房地产企业应重点关注:一是销售额扣除项目的合规凭证管理,确保土地价款等扣除项目凭证齐全;二是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准确划分;三是交房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判断,避免提前纳税或滞后申报引发的税务风险;四是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的延续适用与到期衔接。
金融行业的差额计税政策在2027年底前继续执行,包括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融资租赁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金融企业应准确把握差额扣除的凭证要求与申报口径,特别是票据贴现业务按实际持有期间利息收入计税的规则,确保税会差异的准确调整。
医药制造企业在2026-2027年期间继续享受三项核心利好:一是销售自产创新药后向患者免费提供的同款药品,不征收增值税;二是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选择3%简易计税;三是采购中药材等农产品按9%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医药企业应建立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的专项管理制度,确保优惠政策准确适用。
税务合规建议
第一,开展全面税务健康检查。对照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对企业现有业务模式、合同条款、发票管理、申报数据进行全面梳理,识别潜在税务风险点,重点关注甲供工程计税方式调整、进项税额年度清算、长期资产用途变化等事项,及时整改规范。
第二,优化业务流程与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增值税全流程管理制度,涵盖供应商管理、合同审核、发票开具与取得、进项抵扣、纳税申报等关键环节,实现涉税风险的闭环管理。特别要建立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台账管理制度,确保年度清算数据准确。
第三,加强政策跟踪与专业咨询。2027年作为政策过渡期的收官之年,预计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陆续出台后续衔接政策与2028年政策安排。建议企业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师的专业支持,确保政策适用的准确性。
第四,强化财税人员专业培训。增值税立法带来的不仅是政策条文的变化,更是计税理念与征管模式的升级。企业应组织财务、税务、法务、业务等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重点掌握进项税额年度清算、长期资产抵扣管理、甲供工程计税调整等新规则,提升全员涉税合规意识。
增值税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广大市场主体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主动适应税制变革,将有助于企业在法治化税收环境中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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