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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引纠纷,海淀法院作出北京首例禁止使用

日期:2016-10-21 浏览次数:0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起诉被告廖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房屋系学区房,且被告曾于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学籍未被使用,为避免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该房屋学籍,原告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即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学籍。海淀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相关户口的学位。
 
  王某在起诉书中称,原告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于2016年4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海淀区万寿路的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万元。4月26日双方完成网签。但此后,因该房屋学区房价值升值,导致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相关欠款,并由银行解除该房屋抵押权;2、判令被告交付该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对应学籍的使用权。目前被告单方违约且有恶意使用涉案房屋学籍的可能。根据当前学籍政策,学籍被使用后六年内,该房屋学籍不得再次使用,故如果被告恶意使用该学籍,将造成原告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人享有使用该房屋学籍的权利,现依法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学籍进行冻结。
 
  海淀法院经审查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廖某确曾承诺涉案房屋为某小学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在与廖某的沟通询问中,廖某表示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是原告和中介公司在网签合同中虚构较低的价格逃避税款,可能使其诚信记录出现问题,也给将来的交易带来风险。鉴于此,海淀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由于该保全行为具有一定风险,即一旦原告王某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廖某可以就王某的保全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对此风险,海淀法院向王某进行了充分告知,王某表示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进行保全,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最终,海淀法院于日前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的户口的学位,并及时向相关小学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小学表示将按照法院裁定书的内容予以执行。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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