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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和流程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0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那什么情况下才能领取失业保险呢?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与你分享。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备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现居住地社区证明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2、受理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申领登记
在杭享受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身份证;
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
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4、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在杭享受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在杭享受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5、申领
在杭享受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居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杭享受人员需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备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以下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申请
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1999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现居住地社区证明等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
2、受理
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报市就业服务局;用人单位在区社险办参保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
3、申领登记
在杭享受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①身份证;
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暂住证》可继续使用);
③1寸证件照片两张。
4、审核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日内核定在杭享受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在杭享受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5、申领
在杭享受人员应自核准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居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杭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私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每月22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杭享受人员需遵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超过60天不办理申领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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