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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探视权的一些问题
日期:2021-06-29 浏览次数:0近年来闪婚的越来越多,而经济发达地区的离婚率确越来越高了,现代社会的观念的转化,觉得这段婚姻不幸福了,那就离婚,再去寻找真爱,可是往往最后伤害的都是孩子。抚养权确认后,另外一方可以获得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下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赋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样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受阻的时候,既不能直接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很多孩子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带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很多心血,也与孩子之间培养了很深的感情。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亲情的需求,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很多家庭都是几代单传,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几个家庭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的血脉延续,对孩子可能寄予更大的期望和精神寄托。因此,简单地剥夺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这也是目前探望权行使中受到诸多非议的地方。
目前,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通过自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来间接实现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尽量减少对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的新家庭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
三、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
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
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6.怂恿子女犯罪的;
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上面所说的就说行使探视权的一些注意事项,本来中离婚的过程中,子女是最大的牺牲者,很容易在他们心理留下阴影,所以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尽量不要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避免产生二次伤害。如果还有需要了解探视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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