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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中特殊性质房产类型有哪些?
日期:2019-04-22 浏览次数:0房屋作为不动产,对于任何家庭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对房屋的分割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夫妻对房产的购置存在多种情况,根据房产购买时间及出资登记情况,可将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分为婚前买房型、婚后买房型以及房产暂不处理型三类,不过特殊性质的房产,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呢?
一、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二、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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