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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主体范围(那些人可以对案件刑事申诉?)
日期:2022-05-06 浏览次数:0依照刑事讼法规定,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申诉主体的申诉,
二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三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自行审查。
当然,申诉主体的申诉,不像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一样必然启动再审,还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才能启动再审。
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申诉主体,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三类,即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系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涉嫌犯罪的人的一种称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便称为“被告人”了,因而作为再审申诉主体的“当事人”就不再包括“犯罪嫌疑人”了;“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当然,当事人成为被代理人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本身的行为能力确实受到限制,如系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是因为当事人是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裁判结果的内容对其有着直接的影响。
特别是被告人作为刑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生效裁判的内容的实现,要以被告人的付出为对应。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虽非生效裁判的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生效裁判的影响,况且,在不少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行为能力或者主张权利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或困难,不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申诉权,故授权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申诉主体范围作出适当补充的同时,对于申诉的处理在表述上也更为规范,即表述为“应当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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