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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是同一个罪名吗?且听专业律师作何分析
日期:2019-01-28 浏览次数:0
一提到国家公职人员被宣判贪污受贿罪后,大家普遍认为这其实是一种罪名,实则不然,贪污和受贿是两种罪名,不过大多数人只要存在贪污,必然也会有受贿行为。那么贪污受贿有什么区别?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孙俊平做了以下如下分析。

贪污受贿罪的异同
首先,受贿罪与贪污罪并非同一个罪名,两者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别是:
一、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三、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四、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定义,前者侵吞公有财产,后者索取他人财产,区别很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内容是孙俊平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的专业分析。孙俊平律师所在律所在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孙俊平在北京刑事律师中也是相当知名,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过大量职务侵占的成功案例,曾被央视《法治在线》栏目特别报道,在业界享有很高的职业声誉。

贪污受贿罪的异同
首先,受贿罪与贪污罪并非同一个罪名,两者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别是:
一、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三、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四、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对贪污、受贿的定义,前者侵吞公有财产,后者索取他人财产,区别很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内容是孙俊平律师从法律角度作出的专业分析。孙俊平律师所在律所在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孙俊平在北京刑事律师中也是相当知名,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案件,办理过大量职务侵占的成功案例,曾被央视《法治在线》栏目特别报道,在业界享有很高的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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