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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因房屋所有权闹上法庭,女儿不服法院判决继续上诉为何被驳回
日期:2018-10-19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刘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由于自己不是北京户口,暂时将房子登记在嫁到北京本地的女儿刘玲(化名)名下。2016年8月11日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出台,刘先生符合要求落户北京,打算将之前登记在女儿名下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却遭到女儿的拒绝。
为了拿回房子,刘先生搜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通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办理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过户手续。因为本案的被告刘玲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刘玲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本案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的魏颖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针对关于一审被告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提出异议要求移交石景山人民法院的依据,做了如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而刘玲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刘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虽然本案立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但原审原告已经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实质为基于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刘先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石景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15年3月,刘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由于自己不是北京户口,暂时将房子登记在嫁到北京本地的女儿刘玲(化名)名下。2016年8月11日北京积分落户政策正式出台,刘先生符合要求落户北京,打算将之前登记在女儿名下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不料却遭到女儿的拒绝。
为了拿回房子,刘先生搜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魏颖律师,通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办理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过户手续。因为本案的被告刘玲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石景山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刘玲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本案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的魏颖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针对关于一审被告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提出异议要求移交石景山人民法院的依据,做了如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而刘玲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故刘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虽然本案立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但原审原告已经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故本案实质为基于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刘先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石景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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