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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向法院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该如何追债?
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河北省衡水市某街道的老城区一条街道需要改造,该项目的负责人方某,通过竞价招标找到了甲公司,双方协商之后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路面辅筑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70%的费用,一年之后道路无破损现象,支付剩下的30%费用,如有违约,需支付合同总价工程款的20%。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要求在2016年5月完工,甲公司与方某结算合同工程款共计120万元。
当甲公司向方某索要工程款时,方某未从乙公司拿到工程款,没有多余的资金支付甲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将方某与乙公司告上法庭。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方某和乙公司下发传票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庭审上,甲公司要求方某支付120万元的工程款,及违约金24万元,乙公司作为总工程方承担连带责任。面对甲公司的陈述,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认为, 本案中方某是以其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对此是明知的,方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职务行为或表现代理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不应对该合同承担责任,同时甲公司主张的是工程款,不是民工工资,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变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情形。
本案甲公司作为路面辅筑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不应该只追加总承包单位乙公司为被告。最终海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真相后二度审理。
【信凯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本案甲公司作为路面辅筑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其只追加了总承包单位乙公司为被告。
另外,在甲公司未起诉或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情况下,乙公司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结算及支付工程款,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海淀人民法院能够早日查清案件事实,解决工程欠款,乙公司应当申请追加发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前述《解释》的精神,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河北省衡水市某街道的老城区一条街道需要改造,该项目的负责人方某,通过竞价招标找到了甲公司,双方协商之后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路面辅筑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70%的费用,一年之后道路无破损现象,支付剩下的30%费用,如有违约,需支付合同总价工程款的20%。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要求在2016年5月完工,甲公司与方某结算合同工程款共计120万元。
当甲公司向方某索要工程款时,方某未从乙公司拿到工程款,没有多余的资金支付甲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将方某与乙公司告上法庭。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方某和乙公司下发传票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庭审上,甲公司要求方某支付120万元的工程款,及违约金24万元,乙公司作为总工程方承担连带责任。面对甲公司的陈述,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认为, 本案中方某是以其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对此是明知的,方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职务行为或表现代理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不应对该合同承担责任,同时甲公司主张的是工程款,不是民工工资,不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变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情形。
本案甲公司作为路面辅筑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不应该只追加总承包单位乙公司为被告。最终海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真相后二度审理。
【信凯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本案甲公司作为路面辅筑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其只追加了总承包单位乙公司为被告。
另外,在甲公司未起诉或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情况下,乙公司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结算及支付工程款,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海淀人民法院能够早日查清案件事实,解决工程欠款,乙公司应当申请追加发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前述《解释》的精神,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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