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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碎尸案凶手的儿子想要继承被害人的遗产,法律能允许?

日期:2021-05-18 浏览次数:0

去年夏季轰动一时的“7.5杭州女子失踪案”(又称“杭州杀妻碎尸案”)随着犯罪嫌疑人许国利的一审开庭,再次回到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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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7月5日凌晨,杭州来女士从家中离奇失踪,所在小区监控中未出现来女士身影。失踪40小时后,来女士的家属报警,并在小区内张贴寻人启事。

杭州警方接到报警后,出动大量警力寻找来女士未果,后经警方全力侦察,于7月24日在小区化粪池中提取到部分人体组织,经化验确定属于失踪的来女士。至此,警方确定,失踪的来女士已经遇害,其丈夫许国利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6日,许国利被警方逮捕,经过审讯,许对杀害妻子来女士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1年5月14日,许国利故意杀害妻子来女士一案在杭州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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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许国利犯下的罪行,虽然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我们也可以判断,他将要面对的必然是死刑判决,能否争取缓刑,不在我们本次要讨论的问题之列。

本文将要讨论的是许国利的犯罪行为引发的财产问题——

 

许国利的亲儿子,来女士的继子,要求继承许、来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他们婚后生育的现年12岁的小女儿。

 

父亲是杀人凶手,儿子却要求继承被害人的遗产,这事法律怎么看?

 

本次许国利儿子要求继承的遗产,主要部分正是引发本案的拆迁房——2019年,来女士的房子拆迁,因许国利和小女儿的户口都落在了这套房子里,拆迁补偿便按照户口上的人数计算变得极为丰厚。许国利认为房产也应有自己的一半,但来女士并不同意,最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落到了来女士一人名下,这让许国利心生怨怼,加上日积月累的生活矛盾,最终杀害妻子。

 

由于对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我们分情况讨论许、来二人遗产的继承权问题——
     若拆迁房归来女士一人所有,那么它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许国利的儿子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吗?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来女士身亡后,她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她的丈夫、父母(如果还在世)、子女进行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丈夫许国利作为杀害妻子来女士的凶手,丧失对其遗产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根据报道,来女士的父母皆已离世。因此,来女士的遗产应当由其子女继承。

那么来女士有几个子女呢?凶手许国利的儿子为什么会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来女士的遗产呢?这要从许、来二人的婚姻说起。

 

许国利与来女士相识相爱于1988年,因双方父母的阻拦,两人分手。

1991年,许、来二人各自成婚组建家庭,许国利与妻子育有一个儿子,来女士与丈夫生育了一个女儿。

虽然各自拥有了稳定的生活,但许、来二人始终无法忘怀彼此。2008年,两人各自离婚后终于走到了一起,带着各自的儿女,再婚组成了一个家庭,并再生育有一个小女儿。

因此,来女士的子女有三人,分别是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现年30岁)、与许国利所生的小女儿(现年12岁)、继子许某(许国利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现年30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两个女儿确实有权继承来女士的遗产无疑,继子是否拥有继承权,还得看他和来女士之间是否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

所谓的扶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来女士被害时为53岁,且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接受子女赡养条件(一般为60岁或失去经济能力)。因此,来女士与其继子之间没有赡养扶助关系。

继子现年30岁,来女士13年前成为他的继母,按照数学逻辑计算,两人形成继母子关系时继子还未成年,因此若双方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来女士对继子有抚养教育事实,也可认定双方成立扶养关系,继子有权继承来女士的遗产。

 

 

若许国利拥有拆迁房的部分权益,这部分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许被判死刑,待他死后,他的儿子对这部分财产也确实具有继承权。

但不要忽略,被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小女儿和其他亲属向凶手提出了271万元的民事赔偿。许国利在拆迁房中的权益用于进行民事赔偿后还有多少能够作为遗产留给儿子(和女儿)继承,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来看,许国利的儿子许某主张继承来女士和许国利遗产的要求,似乎有法可依,但信凯律师认为,要在来女士的大女儿、小女儿和其他亲属民事赔偿后,所余下的财产才属遗产范围。

他继承自己父亲遗产的请求正当合法,但是否最终可以继承的到财产,现在还不好估测。但他若要继承来女士遗产则实在不妥,理由有三:

第一,来女士与许某建立继母子关系时,许某已近成年,来女士对其的抚养教育恐怕寥寥无几;

第二,许国利因杀害来女士,丧失对妻子遗产的继承权,但他对儿子许某的遗产仍有继承权。如果许某成功继承来女士的遗产后,先于其父许国利过世,许国利岂不是能够从儿子处“绕路”继承到来女士的遗产?这显然严重违反了法律制定的初衷。

第三,我们总讲“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本案中,如果许某继承了来女士的遗产,那么试问他享受到这些权利的同时,承担的义务又是什么呢?正如下面这位网友所言,这是对道德公义的莫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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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利将要为他的残忍犯罪行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来女士的遗产将如何分配?未成年小女儿将由谁抚养?这些法律问题的答案,还是要看杭州当地的法官如何裁决,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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