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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一定注意这个新变化!

日期:2020-06-19 浏览次数:0

北京的疫情又有冒头趋势,刚刚放开的立案、庭审等法律工作常规内容恐又要回归线上,人与人的交流沟通也更多依赖微信等网络手段。这种情况下,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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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对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具体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近期微信一项功能变动,使得律师在未来的诉讼工作中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时,还需注意这一新出现的问题:

2020年6月5日,微信团队宣布安卓用户可修改微信号;

6月16日,宣布苹果系统用户更新微信版本后即可修改微信号;

未来每年可更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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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大微信使用者来说,这是终于能把黑历史抹去的好消息。而对律师来说,这可能带来麻烦——微信号更改后,原微信号下的聊天记录还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众所周知,微信一直未强制用户实名认证,具有很强的虚拟性,主要有两个表现:

微信账号易于模仿

以前微信头像、昵称都可以随意更改,允许重名撞头像,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也可以特意制作成一模一样,想模仿谁就模仿谁,要确认账号只能从微信号入手,或参考其绑定的手机号、银行卡等账号信息。

聊天记录易于编造

网上甚至有专门的“聊天记录生成器“直接定制生成需要的内容图片,跟真实截图几乎完全一样,真伪难辨。

基于这两点,实践中我们向法庭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一般除记录原载体手机外,会将对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截图,其中包含备用名、微信名、微信号。在微信号不可更改的时代,它就是锁定账号使用者主体身份的重要标记。但现在情况不同了,若对方在庭审前修改微信号,将导致所提交证据中的微信号与现实无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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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微信账号主体的认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使用者实名认证身份

使用者自己承认

微信账号与使用者手机号等已认定的联系方式相绑定

当庭进行聊天操作,发送消息予以认定

公安机关、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聊天记录的认定

由其他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对方既没有进行认证,也没有绑定任何个人手机号、银行卡,还不肯承认是该账号使用者,更甚者删除了双方的好友关系,若对方还能编出合乎常理的说辞,原告一方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是涉案微信账号的使用主体,则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难以认定。

鉴于微信号已可以修改,为了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减少争议,增加胜诉概率,建议:

在经济往来中,尽量达成书面协议。若行业习惯使用微信沟通、进行业务往来,也要尽量在达成合意后在微信中直接要求对方发送手机号、银行卡等能够指向真实身份的信息。

先行验证对方是否将微信号绑定其本人手机号,确保账号使用主体身份。但此做法也有一定风险,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是可以解绑或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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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尽早采用以下手段固定证据——在添加用户输入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显示该微信用户,操作时将这一过程录屏并保留录像。

若微信号已经修改,而聊天记录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建议申请法院依职权致函腾讯公司,或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和微信号修改记录。

科技的变化日新月异,有时一点小小的改变就会给律师的工作带来巨大的优势或不便,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跟上变化,积极适应变化,及早做准备,为每一份客户委托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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