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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足以颠覆常人的三观

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0

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有人却过度地认为公权力不仅是“必要的恶”、更是“先天的恶”,应无限压制才能保障公民自由。过度的自由,实际上是在提倡野蛮。无论相对谁而言,绝对的言论自由是不存在的,也不应该存在。任何人言论一旦违法违规,就必将受到制裁,任何国家都无例外。如果任何人对于任何事物,都有权表述、评论、攻击而不受法律追究,社会秩序将当然无存,个人自由也无所依靠。

这一点就法律人而言,应是基本常识。即使法律人对于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存有不同看法,但只要法律仍然有效时,法律人便应执行法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执业的特殊性,法律工作者应当恪守的不仅是法律,还有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应受相应职业规范之限制。不仅是司法权应当严格规范行使,律师执业行为也应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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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开罪名的犯罪;没有离开犯罪构成的犯罪

假如一个人做了一件很坏的坏事,不懂法律思维的人会说:“这个人罪大恶疾,你们法院为什么不判他个死刑?!”但是在法律人看来,我们需要看这个人是否有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否有合适的罪名。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或者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那就是无罪。这就是法律思维中非常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

99年1月,重庆发生了綦江虹桥倒塌事件。有一百多人坠入江中,40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有个第四被告人叫赵强忠,他是工程监理站的站长,指控他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案件发生后是刑法97年修改以后,按照新的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原来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在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时律师辩护词的要义就是:赵强忠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即不构成犯罪。后来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了,说:“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构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罪。”辩护律师说:“请问这个罪名是谁给的?检察院没有起诉,法庭上没有质证和辩护,是法官在判决中强加的新内容。”

把一个没有起诉过的新的构成要件和罪名强加给了被告人,相当于法院无形中当了第二公诉人。起诉一个罪名,就有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离开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没有罪名,离开了罪名就没有犯罪。法院的做法,光顾着注重实事求是,其实违反了法律原则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不存在。在证据领域,是法律人思维和普通人思维发生冲突最激烈的地方。老百姓认为:“为什么我有理也打不赢官司?这是什么法院?”但是法院的道理是:“你有理,但你没办法证明。你要拿出证据,证明的你的诉讼请求。”在证据法中,证据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实物证据,是指案件发生,给自然界带了一定的痕迹、物品的变化等等;另一种是言辞证据,给人类造成印象,带来的变化。但有的时候,证据不一定都能被收集到。

南京有一个案件,有个人在公安局供认了一件事情:有一年晚上11点半,他往江里推了一个人,并把他的钱财洗劫一空。周边没有人,所以没有言辞证据。也没有物证,南京城中没有发现尸体,也没有人报案。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是不能定案的,最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在法律人看来,首先,认定任何事实,要看证据;其次,证据定案,要达到一定标准量,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否则事实不能认定。

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有人认为:法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这观点其实有些片面,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有一个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法官,铁面无私,人称铁法官。又一次审批一个故意杀人的案子,首犯是他姐姐的干儿子。他说一定要判死刑,他姐姐不同意,否则就断绝关系。但最后,这个法官还是对嫌疑人判处死刑,他姐姐后来也原谅了他。这是一个当代包公的故事。

关于这个案件,我们从结果来看,不是“错案”,但是,从法律程序上看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大法官培根说:“正义来源于信赖。”如果,人们对裁判者不信任,那就不存在公正,正义也就荡然无存。而要让人对法官有信赖,首先要在外部不要让人对你产生合理怀疑。而即使法官是包公或者其他道德高尚的人,也不能因其人作风,而免除其他人产生合理怀疑的可能。

所以,即便最后的判决结果正确,也依旧在程序上存在缺陷。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惩治犯罪,维护正义。反而是通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细节条款,约束和限制国家定罪量刑的权力。一个无罪的公民,想要把他转化成有罪的罪犯,必须经过三道关卡:符合罪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最高的证据证明标准;经过完整、正当的司法程序。

法律人都应该成为信仰法律、尊崇法律、践行法律的典范。法律不仅是规定权利也设定义务,法律体系中的自由不会仅是为了维护某一群体的无限利益。我们都不敢保证自己随时都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但我们应当清楚法律法规和道德法则是指引法律人少走弯路的“明灯”!而理性思考、明辨是非是法律人对社会最基础性的“负责”。法律人需要警惕,当下努力追求的是真相还是幻觉,当下支配行为的是善法还是恶念。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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