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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文龙律师抽丝剥茧梳理法律关系,帮助委托人二审胜诉!

日期:2020-10-19 浏览次数:0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采用两审终审制,一般情况下,一审判决已下达后,若无新提交的铁证或提出新的疑点,二审能够发回或者改判的概率较小,结果大多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事情难为不代表不可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柳文龙律师就凭借他优秀的专业实力和敏锐的专业眼光,成功帮助委托人山南牧野(北京)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打赢了二审官司,避免了数万元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2日,王达飞与山南牧野公司签署《山南牧野(北京)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鉴于1、山南牧野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金20万元。

2、王达飞原持有山南牧野公司50%股权,现王达飞与公司另一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以8万元价格转让给该股东。

3、基于山南牧野公司与另一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王达飞与山南牧野公司签署本协议。

一、山南牧野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与圆某公司签订东直门X号室内环境设计委托协议,合同项下总金额45万元,合同内约定(的义务)山南牧野公司已履行完毕,但圆某公司仍有18万元设计费未支付。

二、出于对王达飞出让股权投资的补偿,山南牧野公司及公司另一股东统一将圆某公司的合同债权18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补偿转让给王达飞,山南牧野公司与圆某公司不再就该项目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三、如合同履行款项支付仍需经过山南牧野公司账户,该公司有义务协助王达飞处理有可能发生的账务交接问题,山南牧野公司应将依法扣除相应税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交给王达飞。就依法扣除的税费金额,山南牧野公司不需再向王达飞补偿或支付。

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

《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王达飞称因2018年2月8日圆某公司向山南牧野公司汇款4.9万元,导致之后其向圆某公司要求支付18万元欠款时,圆某公司仅同意支付13.5万元。王达飞认为,山南牧野公司应承担4.9万元的转让费支付义务。

经索要4.9万元未果,王达飞将山南牧野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

  庭审中,山南牧野公司抗辩称圆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支付的4.9万元汇款系代付案外人的合同款,并向法庭提交有原告王达飞的录音和图片证据,表示王达飞对该笔款项的性质知情。

王达飞称自己对此事不知情,2018年8月22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时并不知道同年2月8日圆某公司曾向山南牧野公司汇款4.9万元。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山南牧野公司与王达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20年7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南牧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达飞4.9万元转让费。

一审判决后,山南牧野公司找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柳文龙律师,委托其提起上诉。

二审

柳文龙律师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并分析一审中双方提交、提及的证据后认为,山南牧野公司和王达飞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一经成立,债权随之转移,且根据王达飞方面提交的证据,他早已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到圆某公司。因此,山南牧野公司已经退出其与圆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王达飞与圆某公司形成债务债权关系。王达飞应向圆某公司主张获取18万元欠款及相关费用。

现王达飞称圆某公司向他辩解,称其已向山南牧野公司支付了4.9万元,故只能再支付13.5万元给他,因此要求山南牧野公司将圆某公司支付的4.9万元转交给自己。

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达飞应当就此4.9万元的支付要求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一审中,王达飞所提交的证据仅有他向圆某公司出具的委托结算收款书,自称是从圆某公司处所取得的圆某公司于债权转让前向山南牧野公司支付4.9万元的转账凭证及发票等。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这4.9万元为18万元欠款中的一部分。

据此,柳文龙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指出,圆某公司并未形成有效抗辩,且未提供明确的证人证言,也未出庭作证,因此王达飞所主张“山南牧野公司应当支付其4.9万元转让费”一事证据不足,山南牧野公司无需向其支付钱款。

法官经审理后采纳柳文龙律师的意见,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18万元的债权债务看似涉及三方,款项往来纠缠不清,但只要理清其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谁的权利该向谁主张,问题便迎刃而解。

此案二审出现如此胜诉结果,实为柳文龙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工作细致,思路灵活,全面分析案情并双方当事人证据后,找到对己方委托人有利的关键因素,发现一审判决中认定涉案款项有误,与事实不符,从而有针对性的形成上诉状,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为委托人山南牧野公司避免了经济损失。

对于此案,柳文龙律师表示,任何案件都会有不利于己方和有利于己方的地方,所以在没有生效判决前一定不要揣测案件的胜负,以免造成自己心理上的压力或者大意轻敌。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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