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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与张×2等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张×1以2007年《分家协议书》主张享有东房相应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故即便采信张×1主张,确认2007年《分家协议书》真实且系基于分割财产目的而签订,但由于68号院房屋涉及家庭共同财产,而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未对该协议约定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事后亦不予以追认,故该《分家协议书》关于68号院中房屋的处理应属无效。张×1主张据此对68号院中房屋进行分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1关于顾×生前有口头遗嘱,其于1952年与张×10、顾×共同翻建土房3间、2004年建房出资,张×2名下另有其他宅基地,其自2001年在68号院居住,生活困难等主张均依据不足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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