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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与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邦律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被告(反诉原告)李某、被告(反诉原告)优某(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龙涂料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益邦律所的委托代理人薛印洋,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及其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被告(反诉原告)优龙涂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刘某、李某、优某(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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