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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界限是什么
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0【案件缘由】
案例1:
2018年12月12日晚10点,地点西安,曹某在一家夜市烧烤摊上吃饭。因为天气较冷,曹某要了一瓶白酒喝起来,随后借着酒劲向摊位老板借用手机,表示自己行动不便,要打电话让妻子来接。当时老板正在招呼其他客人,便让曹某稍等片刻。没想到,曹某听完老板的回答便发起疯来,认为自己受到了轻视,大喊大叫地蹬坏了摊位上的撑伞,随后便逃离现场。摊位老板见曹某逃离,便不再继续追究。曹某跑到北街十字路口之后,发现路边停着一辆急救车,便摇摇晃晃地走过去,冲司机打了一声招呼,想让他捎自己一段路。
司机不认识曹某,只当他是酒醉后无理取闹的路人,便以“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无法帮忙”的理由拒绝了。曹某听到自己再次遭到拒绝,恼羞成怒,挥起拳头砸向司机,随后笑嘻嘻地逃离了现场。司机被殴打之后立刻报了警,曹某于当夜11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曹某被带上警车时,他还咋呼呼地拉着民警想要义结金兰。第二天早上8点,曾某才从醉酒中醒过来。看完办案民警录制的酒后闲事视频,曹某对昨晚酒后寻蜂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得知自己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后,他更是后悔不已。
案例2:
2018年3月12日,广东湛江警方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家中窗户被撬,家中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被盗,现金损失若千。接到报警后,湛江警方随即展开调查。警方走访案发现场后发现,这几起盗窃案件都发生在同为利一个小区,作案时间大约在晚上8点到9点。
几户被盗人家的窗户所撬位置和手法均十分相似,可以认定是同一作案人。因为短时间内发生多起入户盗窃案,公安民警对此非常重视,随即组建专案组展开调查。经过几日的走访调查,专案组民警根据所掌握的线索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3月15日11时许,民警在一家网吧将陈某抓获,并在陈某所住出租屋内缴获了大量相机、手表、手机等赃物。
经过审讯,陈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除了报案小区的几起盗窃案外,陈某还供出自己在广西、贵州的几起盗窃案。在法院审判之前,陈某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信凯说法】
虽然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拘留,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行政拘留是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称治安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主要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则是一种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拘留本身并不是要处罚。刑事拘留针对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条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其次,两者的目的也有不同。
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在不吃亏也别犯法,谁也承受不起犯罪的代价于透过狗留手段惩罚或者教育违法者,只有公安机关有仅对造法者子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罪犯选胞,保障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手中。再次,两者的拘留时限不同。一般来说,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为15天,如果被羁押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高可以拘留20天。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只有14天。如果碰到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最后,被羁押者的权利不同。行政拘留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被羁押者对行政结果不服,可以向决定机关的同级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旧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刑事拘留是一种具体的刑事司法行为,其目的本身不是惩罚,而是一种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被羁押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复议的权利。
【读法心得】
行政拘留虽然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不过,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还是会在公安系统中留下相关记录,这对个人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特殊单位时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个人在5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将会加重处理。
刑事拘留不仅会留下个人的犯罪记录,对子女入学、报考公务员也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遵纪守法,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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