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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手续、流程?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涉外婚姻案件中,有很多案件当事人已经在国外法院司法机关经过司法程序判决离婚、确认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外国司法机关出具了离婚判决书、离婚确认书、离婚证明书、离婚证等司法文书,此时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介绍关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
1、中国籍当事人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确认书、离婚证明书等经外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文书,非司法机关的社会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受理范围;
2、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在申请范围,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1、申请书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外离婚。
5、上述3、4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3、4、5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1、申请人在国内: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为涉外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5、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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