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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台湾人涉外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涉外离婚律师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涉外诉讼离婚,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涉外离婚律师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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