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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如何委托国内、内地律师代理离婚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如何委托国内、内地律师代理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如自愿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的,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境外一方如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因不能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登记,则涉外离婚律师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委托国内、内地的律师代理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发生离婚诉讼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4年7月14日),“从港澳寄来的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必须按司法部1981年4月29日〔81〕司发公字第12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和1982年2月20日〔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经我指定的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律师给予证涉外诉讼离婚明,方能承认其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司法机关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证程序的要求,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如需要委托国内、内地律师代理离婚的,一般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一)与律师确定委托关系,支付相关费用;
(二)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邮交当事人;
(三)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
1、公证、认证的机关:
(1)在国外的,根据不同国家的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或直接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公证);(2)香港地区,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涉外离婚诉讼务(香港)公司转递章;(3)澳门地区,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4)台湾地区,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
2、公证、认证的资料应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料;(2)委托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当事人作为原告时的离婚起诉状;(4)离婚意见书;(5)在境外取得的证据等。
(四)当事人将相关资料文件寄交国内、内地律师办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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