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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继承不便出国的怎么办,涉外遗产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
涉外遗产继承不便出国的该怎么办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第二,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涉外离婚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涉外遗产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涉外离婚律师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上面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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