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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婚姻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
在文化日益开放包容的今天,跨国婚姻已经不再是稀奇的事,但跨国婚姻由于其涉及的国家不止一个,因而跨国婚姻相较于非跨国婚姻需要流程也更多,其中涉外婚姻公证便是一个必要的流程,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办理涉外婚姻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2、申请人必须提供涉外离婚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3、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4、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5、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1涉外离婚诉讼、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一)、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公证委托
直接到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公证书即可,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
(二)、外国公民办理的公证委托
1、外国人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办理公证委托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委托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予以认可。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公证书方有效。
2、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委托的,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如果该公证委托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可。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办理涉外婚姻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在办理涉外婚姻公证时应当遵守本国婚姻方面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法规,并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信凯律师事务所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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