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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规定

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0

导读:离婚案件中,面对夫妻的个人利益和子女利益的冲突,很多人往往把调整夫妻间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只是作为附随的问题来处理。随着“闪婚”、“闪离”已成为时下的新兴词汇,一向崇尚“家和万事兴”的古老中国,正遭遇着婚姻动荡的强烈冲击,离婚率的居高不下警醒着国民,我国的家庭模式正悄然地发生变化。近年来法院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且逐渐向低龄化发展,单亲家庭的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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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已经成为民事审判中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本离婚律师现就未成年的财产权益、抚育费、探视权三方面加以阐述。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保障。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权益时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仅局限于抚养费,忽视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取得的财产都应归其所有,父母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更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学习和兴趣。

抚育费


现阶段我国子女抚育费案件在总体上呈现发案高、增长快、当事人积怨深、调解难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育费给付制度,就要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育费的内容;实行抚育费给付数额百分比制度。

一是在父母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成长基金.

二是改变固定数额制,代之以抚育费数额随父母收入变化而变化的机制。与此同时,确立抚育费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对其是否支付抚育费、支付的数额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举证;在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上,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允许判决子女轮流抚养等。在司法程序方面,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加强对抚育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建立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制度。

索要抚养费

探视权


探视权是一个双向的权利,对于父母来说,探视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护,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是欠缺的。因此,探视权不仅应设定为父母的权利,还应设定为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利益。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此外,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尽量依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探视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无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视权的实现;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出现探视可能违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法律应对探视权予以限制。

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诉,在解决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上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客观的讲,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过错,离婚案件无胜诉方,但未成年的子女是必然的“败诉”方。因此,我们更要加强在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为此本文就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一抒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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