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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 沉默不是好办法
日期:2016-07-06 浏览次数:0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案例简介
王某系某企业部门的主管人员,其妻陈某在家抚养一个两周岁的孩子。2011年中秋,因王某收受“过节费”遭到他人举报,后被企业作降职处理。此后王某便性情大变,脾气开始变得暴躁,每天下班后就沉迷于喝酒、赌博。后因赌博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便开始抱怨其妻对家庭一点作用都没有,是家庭的负担。
于是夫妻逐渐产生摩擦,由此之后,王某隔三差五便对妻子拳打脚踢,甚至将妻子捆绑,并使用残忍的方法进行虐待。陈某一再忍让,直到娘家人有事上门,才发现陈某的状况。
专家点评
据调查发现,家暴会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施暴者不能够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例如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等,在一开始将问题上升到一个坚决处理的态度,让对方知道这是不能接受的,不要一直妄想原谅和妥协能够让对方自觉改正过来。
一些家暴受害者因为心软或者怀念以前的甜蜜,总是想着对方或许会回到从前那样温柔,一味的回避问题,只会伤了自己和家人。如确有家庭暴力发生,须通过积极的手段来避免情况的恶化,切勿优柔寡断,心留一丝希望而默默忍受。
本案中在王某三番五次虐打陈某,婚姻感情无法挽回的前提下,陈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还自己一个自由身,避免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面对家庭暴力确实无法挽回感情的,离婚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
本案中,王某对其妻子的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行为至少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案例简介
王某系某企业部门的主管人员,其妻陈某在家抚养一个两周岁的孩子。2011年中秋,因王某收受“过节费”遭到他人举报,后被企业作降职处理。此后王某便性情大变,脾气开始变得暴躁,每天下班后就沉迷于喝酒、赌博。后因赌博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便开始抱怨其妻对家庭一点作用都没有,是家庭的负担。
于是夫妻逐渐产生摩擦,由此之后,王某隔三差五便对妻子拳打脚踢,甚至将妻子捆绑,并使用残忍的方法进行虐待。陈某一再忍让,直到娘家人有事上门,才发现陈某的状况。
专家点评
据调查发现,家暴会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施暴者不能够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例如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等,在一开始将问题上升到一个坚决处理的态度,让对方知道这是不能接受的,不要一直妄想原谅和妥协能够让对方自觉改正过来。
一些家暴受害者因为心软或者怀念以前的甜蜜,总是想着对方或许会回到从前那样温柔,一味的回避问题,只会伤了自己和家人。如确有家庭暴力发生,须通过积极的手段来避免情况的恶化,切勿优柔寡断,心留一丝希望而默默忍受。
本案中在王某三番五次虐打陈某,婚姻感情无法挽回的前提下,陈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还自己一个自由身,避免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面对家庭暴力确实无法挽回感情的,离婚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
本案中,王某对其妻子的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行为至少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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