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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离婚后无需再承担了吗
日期:2018-09-22 浏览次数:0
如今民间借贷泛滥成灾,还好网贷平台出现暴雷,使人们增加了警惕之心。即使这样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从身边的熟人下手借款之后溜之大吉。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同为某中学的人民教师,两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杨某在校外创办一个教育机构,急需一笔资金,便向自己的同事方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三个月归还,妻子李某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
杨某拿钱之后,并没有去办教育机构,而是向学校递交辞职报告后溜之大吉,同时李某在杨某离开之前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6月借款期限满三月后,方某找杨某要债时去一直联系不上对方,找担保人李某讨说法时,李某竟然辩称杨某离开时已经将借款还给方某。
方某没想到昔日一起共事的同事竟然为了十万块钱逃之夭夭,更令他气愤的时李某竟然矢口否认自己曾借款给杨某。于是一怒之下委托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正权寻求帮助。胡正权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3万元。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对杨某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杨某的妻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与杨某已经离婚,杨某也在离婚后告知其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原告方某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李某向原告方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所借债务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于被告李某辩称,其与杨某已经离婚,离婚后杨某告知其称她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原告方某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对该辩解意见,被告李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因此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寄语】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逃避债务, 如采取“离婚”的方式就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都因该债务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或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该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是合理的。 因此,想以离婚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现实中其实是行不通的。
【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同为某中学的人民教师,两人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杨某在校外创办一个教育机构,急需一笔资金,便向自己的同事方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约定三个月归还,妻子李某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
杨某拿钱之后,并没有去办教育机构,而是向学校递交辞职报告后溜之大吉,同时李某在杨某离开之前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6月借款期限满三月后,方某找杨某要债时去一直联系不上对方,找担保人李某讨说法时,李某竟然辩称杨某离开时已经将借款还给方某。
方某没想到昔日一起共事的同事竟然为了十万块钱逃之夭夭,更令他气愤的时李某竟然矢口否认自己曾借款给杨某。于是一怒之下委托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正权寻求帮助。胡正权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3万元。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对杨某公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杨某的妻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其与杨某已经离婚,杨某也在离婚后告知其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原告方某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李某向原告方某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所借债务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至于被告李某辩称,其与杨某已经离婚,离婚后杨某告知其称她已于借款到期后全部偿清原告方某的借款本息,故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对该辩解意见,被告李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因此其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寄语】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逃避债务, 如采取“离婚”的方式就是一种常用的方法。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就应共同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均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原因,在于夫妻双方都因该债务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或损失,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该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是合理的。 因此,想以离婚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现实中其实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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