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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切莫懒省劲,少办一个手续就能损失一套房屋
日期:2018-09-2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甲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屋,甲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乙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甲,甲为了节省过户税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甲入住该房。
2016年10月,丙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上门,声称该房屋的产权人乙已经用该房屋作抵押在丙银行贷款,因为乙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丙银行决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甲这才了解到,原来自己虽然拿到了乙的房产证,但是不动产登记簿并没有进行变更,记载的仍然是原来房屋产权人乙的名字,于是乙又用该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
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诉房屋产权归自己,乙与丙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乙未应诉。丙银行辩称: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其与乙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点评】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分析认为,本案中,甲与乙未到不动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并未进行变更。丙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而取得抵押权是有效的,银行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甲的损失只能向乙主张。
马庆朝律师解释,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国家不动产管理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为此,马庆朝律师提醒用户在购房时切某因小失大懒省劲。
2015年9月,甲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屋,甲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乙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甲,甲为了节省过户税费,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甲入住该房。
2016年10月,丙银行的两名工作人员上门,声称该房屋的产权人乙已经用该房屋作抵押在丙银行贷款,因为乙无法按期归还贷款,丙银行决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甲这才了解到,原来自己虽然拿到了乙的房产证,但是不动产登记簿并没有进行变更,记载的仍然是原来房屋产权人乙的名字,于是乙又用该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
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诉房屋产权归自己,乙与丙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无效,乙未应诉。丙银行辩称: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其与乙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点评】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分析认为,本案中,甲与乙未到不动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并未进行变更。丙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而取得抵押权是有效的,银行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甲的损失只能向乙主张。
马庆朝律师解释,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国家不动产管理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为此,马庆朝律师提醒用户在购房时切某因小失大懒省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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