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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为何驳回诉讼请求?
日期:2018-08-10 浏览次数:105
我国离婚率逐步提升,为了让那些一时冲动闹离婚夫妻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也有一些地区的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周,小明起诉离婚的要求就被海淀人民法院当庭驳回。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份,小明与妻子小红相识自由恋爱并进入婚姻殿堂,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婚后夫妻感情十分融洽,并育有一子一女。对于小明来说有一双儿女本是一件很幸福的事,只是妻子却因为每天要承担太多家务很经常对小亮发脾气。
一次小亮下班回来,妻子小红因为没有为小亮准备晚餐,被小亮抱怨了几句。为此小红就不依不饶的说个没完,小亮本就因工作的事烦心,回到家之后又遇到妻子喋喋不休,便出手达令小红一巴掌。小红吃了丈夫一嘴巴之后就回了娘家,常住两年后至今不愿归来。小亮出手打了妻子之后很后悔,多次去娘家喊小红,都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小亮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妻子小红与之离婚,婚生子女由小亮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姻继承较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尚幼),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关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小亮花与被告小红离婚。
【信凯律师说法】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双方所生两子女尚幼,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本案实际夫妻双方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份,小明与妻子小红相识自由恋爱并进入婚姻殿堂,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婚后夫妻感情十分融洽,并育有一子一女。对于小明来说有一双儿女本是一件很幸福的事,只是妻子却因为每天要承担太多家务很经常对小亮发脾气。
一次小亮下班回来,妻子小红因为没有为小亮准备晚餐,被小亮抱怨了几句。为此小红就不依不饶的说个没完,小亮本就因工作的事烦心,回到家之后又遇到妻子喋喋不休,便出手达令小红一巴掌。小红吃了丈夫一嘴巴之后就回了娘家,常住两年后至今不愿归来。小亮出手打了妻子之后很后悔,多次去娘家喊小红,都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小亮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妻子小红与之离婚,婚生子女由小亮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姻继承较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尚幼),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家庭关系,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利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小亮花与被告小红离婚。
【信凯律师说法】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应当从婚姻继承、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双方所生两子女尚幼,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本案实际夫妻双方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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