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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奕光与曹卫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156
  曹卫良系705室的产权人。2012年3月28日,曹卫良的委托代理人陈世奇与宋奕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装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曹卫良将705室卖给宋奕光,房屋总价款3850000元。在签约当日,宋奕光向陈世奇支付定金90000元,并于同年4月28日按约定将购房款2650000元转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的托管账户。双方在《协议》第2条中约定,宋奕光将余款在过户前直接支付给曹卫良,办理完过户手续及物业交验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

  但该房屋至今未交付、未过户,宋奕光也没有将余款支付给曹卫良。就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宋奕光向法庭出具为此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置业顾问凌钱的书面证言,庭审中凌钱亦出庭作证。其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在2012年4月27日,中介公司为该房所办网签审查通过,买卖双方及中介约定在当月29日办理过户手续,但陈世奇表示工作较忙无法办理,并提出在五一节过后一上班就办理过户手续。五一节过后,中介人员就与陈世奇联系但一直未果,后了解到陈世奇已去世。同年6月10日,中介人员、买房人,及陈世奇的爱人曹女士一起协商都同意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没过几天曹女士就明确表示希望和宋奕光解除购房手续退还定金和已交房款,否则就不打算卖了。因宋奕光坚决不同意故时至今日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曹卫良之妻封晓娟曾在本院起诉,要求确认曹卫良与宋奕光签订的《合同》无效,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