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邓秀云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167
杨京浩系杨献瑞之子。1985年3月15日,杨献瑞与邓秀云结婚。143号房屋系北京交通大学所有,由杨献瑞与邓秀云共同居住使用。1996年10月16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杨献瑞与邓秀云离婚。(1996)海民初字第55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邓秀云在143号房屋靠北一小间居住使用,杨献瑞在143号房屋靠南一大间居住使用,房租、水、电费用共同负担。2005年10月21日,杨献瑞因病去世。2011年6月6日,北京交通大学与杨京浩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将143号房屋出售给杨京浩。2012年11月1日,北京交通大学与杨京浩共同向市住建委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X京房权证海字第308208号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等材料。经审查,2012年12月27日,市住建委将14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杨京浩,并于当日向杨京浩颁发了338713号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1月11日,邓秀云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住建委为杨京浩颁发的338713号房屋所有权证。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二审判决照片: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二审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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