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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出售夫妻共同住房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日期:2018-08-21 浏览次数:0
2018年1月4日,位于海淀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魏颖作为原告姜先生的代理人出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海淀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8日,姜先生(买受方、乙方)与李女士(出卖方、甲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二人并与我爱我家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姜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总价720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万元,由于乙方原因无法于签署协议时交纳足额定金,甲方同意乙方暂交2万元,余额在房屋查档后3日内补齐。时隔两日,姜先生向李女士支付48万元定金后,不料一个月后李女士突然反悔,以合同存在违规之处,且姜先生名下有2套住房在京不具备再购买此房产的权限为由,拒绝出售房屋,并在2016年9月16日在微信中通知姜先生中止合同。
2016年10月11日,姜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海淀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定金和违约金。海淀人民法院一审得知,李女士在2003年在英国与Bob登记结婚,其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Bob并不知情,现Bob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姜先生与李女士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因涉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双方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而当时李女士出售房屋时向某中介公司出具的过期证件。李女士隐瞒结婚在前,向中介提交过期证件在后,如今又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当承担合同解除之后的定金退还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情况,依法判决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对李女士要求酌减的请求不予支持。姜先生要求李女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支付返还定金的利息,并要求李女士赔偿94.8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李女士与姜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李女士、姜先生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姜先生定金50万元,并向姜先生支付违约金144万元;三、驳回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后,李女士不服海淀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海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8日,姜先生(买受方、乙方)与李女士(出卖方、甲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二人并与我爱我家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姜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总价720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万元,由于乙方原因无法于签署协议时交纳足额定金,甲方同意乙方暂交2万元,余额在房屋查档后3日内补齐。时隔两日,姜先生向李女士支付48万元定金后,不料一个月后李女士突然反悔,以合同存在违规之处,且姜先生名下有2套住房在京不具备再购买此房产的权限为由,拒绝出售房屋,并在2016年9月16日在微信中通知姜先生中止合同。
2016年10月11日,姜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海淀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定金和违约金。海淀人民法院一审得知,李女士在2003年在英国与Bob登记结婚,其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时Bob并不知情,现Bob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姜先生与李女士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因涉及他人合法权益、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双方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而当时李女士出售房屋时向某中介公司出具的过期证件。李女士隐瞒结婚在前,向中介提交过期证件在后,如今又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当承担合同解除之后的定金退还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情况,依法判决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对李女士要求酌减的请求不予支持。姜先生要求李女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支付返还定金的利息,并要求李女士赔偿94.8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李女士与姜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李女士、姜先生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姜先生定金50万元,并向姜先生支付违约金144万元;三、驳回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下来之后,李女士不服海淀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海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李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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