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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从小送人长大要回,能够继承亲生父母的财
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0
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孩子因为家庭原因,会被父母从小送养给他人,一旦孩子被人收养,就会与被收养的家庭建立一种拟制的收养关系,而被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解除。那么被养人长大后回到父母身边,能继承亲生父母的财产吗?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莎律师,根生活中的办案经历解答的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小玲的亲生母未婚先孕,生下小玲之后,为了给小玲一个完整的家庭,就把小玲送样给一对膝下无子女的夫妇。等小玲长大后得知自己是抱养的,并从养父养母那里得知了自己的身世,小玲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
从亲生母亲那里,小玲得知当初自己的亲生父母还在上大学,没有办法母亲才将小玲生下之后送给他人。后来小玲的父母大学毕业后步入婚姻殿堂,生下一个儿子。小玲找到自己的父母后,就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却没有恢复母女关系。
2017年6月,小玲的母亲因车祸去世,生前曾留下一套房屋让小玲居住,后来母亲去世,小玲的弟弟小亮要收回这套房屋。小亮认为小玲已被他人收养,尽管解除了收养关系,也无权局自己母亲的遗产。小玲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姐弟俩起了争执,双方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审理过程】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双刀聘请了各自的律师,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莎律师,作为弟弟小亮的代理律师之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解除,被收养人无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和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须以书面形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因小玲并未与圣母协商恢复母女关系,所以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当然恢复,小玲甲不是圣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应当驳回小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玲与生母虽然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二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并未恢复,故采纳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李莎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小玲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看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简介】
小玲的亲生母未婚先孕,生下小玲之后,为了给小玲一个完整的家庭,就把小玲送样给一对膝下无子女的夫妇。等小玲长大后得知自己是抱养的,并从养父养母那里得知了自己的身世,小玲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
从亲生母亲那里,小玲得知当初自己的亲生父母还在上大学,没有办法母亲才将小玲生下之后送给他人。后来小玲的父母大学毕业后步入婚姻殿堂,生下一个儿子。小玲找到自己的父母后,就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却没有恢复母女关系。
2017年6月,小玲的母亲因车祸去世,生前曾留下一套房屋让小玲居住,后来母亲去世,小玲的弟弟小亮要收回这套房屋。小亮认为小玲已被他人收养,尽管解除了收养关系,也无权局自己母亲的遗产。小玲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第一继承人,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姐弟俩起了争执,双方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审理过程】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双刀聘请了各自的律师,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李莎律师,作为弟弟小亮的代理律师之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解除,被收养人无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和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根据198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须以书面形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因小玲并未与圣母协商恢复母女关系,所以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不当然恢复,小玲甲不是圣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应当驳回小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玲与生母虽然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二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并未恢复,故采纳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李莎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小玲的诉讼请求。
【信凯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看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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