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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谢老夫妇有是中关村某高校的退休教授,生有一儿一女。十年前儿子出国留学后,在美国定居,在这期间,谢老夫妇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女儿一人照顾。2015年3月12日,谢老夫妇生病住院后,觉得自己身体每况愈下,就找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二层小别墅,交由女儿继承。
 
2017年,谢老夫妇因病相继去世,儿子回国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当谢老夫妇的女儿拿出遗嘱继承二层小别墅时,却遭到谢老夫妇儿子的反对。原来谢老夫妇找人代书遗嘱时,并没有代书人的签名和手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遗嘱。谢老夫妇的儿子回国后,向海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父母遗留的房屋。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后,支持谢老夫妇儿子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谢老夫妇的房屋。法院判决依据是《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本案是遗嘱是由他人代谢老夫妇书写,该遗嘱上仅有谢老夫妇的签名,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也没有到公证处公证,故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为无效遗嘱。
 
谢老夫妇找人代书的遗嘱为什么会被法律判为无效呢?小编就此案例咨询了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宫爱丽律师,宫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解答:
 
【信凯律师说法】
 
代书遗嘱至少需要3人在场,本案中谢老夫妇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若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本案法院判决依据是《继承法》第十七条,法院之所以判谢老夫妇遗嘱无效,是因为代书遗嘱至少需要3个人在场,这其中需要两位见证人和一位遗嘱人,另外代书遗嘱时间必须写清楚,注明时间包含年、月、日,且代书遗嘱至少需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
 
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宫爱丽律师建议,代书遗嘱时,保证内容要素完整,不可遗漏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必不可少。除此之外,选择遗嘱见证人要慎重,具有继承遗嘱关系之外亲人是最合适的人选,条件允许的话,邀请律师协助签订立代书遗嘱,免去很多法律风险。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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