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 正文
律师推荐
咨询推荐
员工离职后还要继续为原公司保留商业机密吗
日期:2018-05-14 浏览次数:0
近日,海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王某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判处300万元高额罚金。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对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的研发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在中关村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研发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公司核心产品研发技术。
2017年3月,王某从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离职,成立自己的公司。公司成立初期,资金周转不开,为获得融资,王某利用中关村某科技公司核心产品研发技术,与另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合作,获得1千万元融资。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得知自己的研发技术泄露后,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中关村某科技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原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海淀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300万元高额罚金。
【信凯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员工离开原单位后,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权利,反而规定,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离职员工在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因此,员工离职后,对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且支付一定使用费的基础上,是可以进行适度使用的,但应当将使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绝不能将相关技术信息运用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中,否则,就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罪,被告上法庭。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对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的研发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在中关村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研发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公司核心产品研发技术。
2017年3月,王某从中关村某科技公司离职,成立自己的公司。公司成立初期,资金周转不开,为获得融资,王某利用中关村某科技公司核心产品研发技术,与另一家科技研发公司合作,获得1千万元融资。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得知自己的研发技术泄露后,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中关村某科技有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原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海淀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300万元高额罚金。
【信凯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员工离开原单位后,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权利,反而规定,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离职员工在实施或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因此,员工离职后,对其所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且支付一定使用费的基础上,是可以进行适度使用的,但应当将使用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即绝不能将相关技术信息运用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中,否则,就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罪,被告上法庭。
推荐阅读
- 侵犯商业秘密罪_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什么2021-05-15
- 微信交友须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2018-09-05
- 转让夫妻共同股权时需要征得配偶同意吗?2018-09-03
- 母亲强迫儿子与媳妇离婚向法院起诉被驳回2018-08-30
- 起诉离婚法院为何驳回诉讼请求?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