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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与北京有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原告杨叶与被告北京有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家置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叶之委托代理人李春芳,被告有家置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曹昊、徐大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有家置地公司与杨叶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同履行中,杨叶虽未按《“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2015年11月份的还款义务,但其逾期天数不足三天,因此,杨叶的上述违约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与有家置地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而有家置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更换门锁、收回涉诉房屋的行为系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杨叶已于2015年11月18日搬离涉诉房屋,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杨叶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6日解除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现杨叶起诉要求有家置地公司退还押金、剩余房租、卫生费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计算具体退还的押金数额时,本院将扣除杨叶因迟延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有家置地公司虽抗辩称杨叶存在尚未结清的水费,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有家置地公司抗辩称杨叶还款后未向其公司进行电话确认的行为属于违约,经审查,根据《“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的约定,杨叶履行电话确认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为李x,并非有家置地公司,故本院对有家置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本案中,有家置地公司与杨叶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合同履行中,杨叶虽未按《“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2015年11月份的还款义务,但其逾期天数不足三天,因此,杨叶的上述违约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其与有家置地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而有家置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更换门锁、收回涉诉房屋的行为系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同时考虑到杨叶已于2015年11月18日搬离涉诉房屋,故本院确认双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杨叶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5年11月16日解除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现杨叶起诉要求有家置地公司退还押金、剩余房租、卫生费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计算具体退还的押金数额时,本院将扣除杨叶因迟延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有家置地公司虽抗辩称杨叶存在尚未结清的水费,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有家置地公司抗辩称杨叶还款后未向其公司进行电话确认的行为属于违约,经审查,根据《“会分期”分期借款协议》的约定,杨叶履行电话确认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为李x,并非有家置地公司,故本院对有家置地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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