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重大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交通事故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9-09-09 浏览次数:0

交通事故是我们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积极报警通过交警进行给予我们一个好的处理,但是如果我们肇事后逃跑是最不正确的,如果因为涉及的案件较大,我们有可能被刑事拘留。

那么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带大家了解有关交通事故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刑事拘留有哪些?

信凯律师事务所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刑事拘留条件的有关知识,如果您有什么刑事案件的问题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