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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条文的规定有哪些?

日期:2019-09-09 浏览次数:0

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作为一个不在法律行业工作的我们,也很少会对这类知识进行学习,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其实也是有很对相关规定的,对于嫌疑人来说,刑事拘留的规定有哪些呢?

下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带您进行了解有关刑事拘留期限条文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期限条文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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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9条:

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拘留具体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拘留期限条文的规定的相关问题,如果您亲朋好友被刑事拘留 ,可以咨询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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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2、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本、技术性鉴定材料。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费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出庭参加法庭调差和法庭辩论,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给与法律帮助

信凯律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并精通法律的多层次、专业型、国际化的律师队伍组成,现有执业律师五十余人,律师助理二十余人。全体律师均毕业于国内著名学府,其中很多律师具有国内外法学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并拥有在国外学习、培训或在国外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宝贵经验。更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公、检、法以及军队等国家机关从事过多年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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