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重大刑事辩护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_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1-04-23 浏览次数:0

贷款诈骗罪是指编造资金、项目引进等虚假理由,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多次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行为,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边就由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咨询信凯网站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疑难问题。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