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重大刑事辩护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咨询推荐

TAG标签

非典型自首的认定

日期:2018-07-25 浏览次数:0
自首是犯罪行为人基于对所犯罪行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认识,主动接受司法机关追究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正确理解和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及时侦破刑事案件、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维护安定团结、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刑法规定了自首(典型自首)和以自首论(非典型自首)两种情形,由于二者在主动投案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对二者构成的内在要求也不同。典型自首的成立只需犯罪行为人单方做出行为便可,而以自首论则需要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做出评断,认为符合“尚未掌握”的标准才能成立。典型自首体现在主动投案上.以自首论则体现在主动交待余罪上。 新刑法实施几年来,实践中涉及自首的案件明显增多,而且在适用上有过宽的势头,尤其是对非典型自首的认定过于宽乏和随意,日益显露出许多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入手,围绕自首的行为特征,对那些存在于非典型自首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400-0505-91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