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

主页 > 问答 > 涉外法律 > 涉外婚姻 > 涉外离婚 > > 正文

律师推荐

  • 沙云翠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北京电台《京城大律师》栏目专聘律师,海淀区律协权保委委员,海淀区律协老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律协老律师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 傅应俊

    信凯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1411349735

    信凯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管理、法学双重学士学位,曾担任数十家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了解详情 在线咨询

与台湾人涉外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涉外离婚律师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涉外诉讼离婚,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涉外离婚律师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177-1057-6331( 我将为您提供专业、有品质的服务!)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