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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高发的四个原因汇总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71

  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涉及到一方为外国国籍、长期居住在国外或拥有港澳台身份证的当事人的离婚案件统称为涉外离婚案件。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审理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近日,丰台法院针对该类型案件进行了调研,总涉外离婚结出涉外离婚案件高发的四个原因,并对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因长期两地分居,沟通较少,虽然物质条件较好,但缺乏在共同处理家庭琐事的过程中建立并培养感情的条件,感情基础薄弱,是其走向离婚的主要因素。

  二、涉外一方长期在国外生活,情感上比较孤独,容易成为提出离婚的一方。涉外方多为70后,出国时间较长,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由于长期在国外生活,其生活习惯、生活态度均发生改变,逐渐感到与国内的配偶缺乏共同语言,精神上产生孤独感,容易移情别恋。

  三、涉外婚姻夫妻双方多为高学历、高收入、高追求的“三高人员”,事业心强,工作进取心重,但家庭责任感较差。据调查,丰台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中,90%的当事人在知名企业担任重要职务,收入较高,但均表示工作压力较大,对家庭投入时间较少,不重视与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间的情感沟通。

  四、夫妻双方多未生育子女,加剧了涉外婚姻的不稳定性。涉外一方事业心较重,且长期在国外生活,独立性较强,不愿为家庭生活所累,也不愿承担养儿育女的责任,所以大多数涉外婚姻的双方选择不生育子女,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事业上,加剧了涉外婚姻的不稳定性。

  在审理大量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注意到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相比有其自身的情况和特点:1、送达文书和证据交换较为耗时,造成结案周期漫长;2、涉外方出庭率较低,一般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了解涉外方真实意愿不利;3、国内的配偶对涉外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如有第三者等情况难以举证,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4、涉外方的国外财产难以查明,容易造成财产分割时的不公。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如下对策:一、安排有丰富审判经验、家庭生活经验和外语基础的法官专人审理该类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外方详细、准确的地址,对邮寄送达可能无法收到的,同时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缩短送涉外离婚诉讼达时间;三、 考虑到涉外案件的特殊情况,庭前即指定举证期限,进行证据交换,避免因在国内外提交、质证新证据而拖延审限;四、尽量与未参与庭审的涉外方当事人取得直接联系,了解其真实想法,查明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将调解工作做到实处;五、提高涉外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加强文书校核工作,展示中国法官的良好素质。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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