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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律师有哪些权利?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54

  我们知道人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好在人们可以委托涉外离婚律师别人帮助我们完涉外诉讼离婚成很多事情,特别是打官司这种很专业的事情,我们把很多权利授予给他们,让他们代我们处理,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离婚律师有哪些权利?

  离婚律师不能全权代理,只能一般代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除了不能代为调解、承认、变更、变更诉讼请求等等外,其他的都可以,比如代领法律文书等等。

  涉外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因离婚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若是涉外协议离婚,则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结婚证(需是中国内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还有男女双方的单人证件照,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若是涉外诉讼离婚,则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护照、在华居留证明、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能够管辖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有很多,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能对同一个涉外离婚案件进行管辖。根据地域性以及涉外案件的相关性,我们才能确定该涉外离婚案件是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涉外离婚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涉外离婚律师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离婚律师不能全权代理,只能一般代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除了不能代为调解、承认、变更、变更诉讼请求等等外,其他的都可以,比如代领法律文书等等。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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