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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律师会见须知事项
日期:2019-03-20 浏览次数:0看守所律师会见须知事项
作为一个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工作中的常事,不过律师会见当事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看守所律师会见程序极其繁琐,律师若不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就会事陪功半,反而吃力不讨好。因此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有关看守所律师会见需知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好的开场是成功的一半
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建立初步的信任十分重要,为了打消当事人的紧张和顾虑,因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开场白一定要说好。这个时候,需要律师先做个自我介绍,告诉当事人是谁委托、怎么委托你作为律师的,委托人有什么话要告诉当事人,今天会见目的是什么,律师是干什么的等等。
在交流过程中,最好采用“拉家常”的方式进行,态度和蔼、语气亲和,并根据当事人个人素质以及理解能力的不同,选择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语言。
二、针对下药,说话挑重点
除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外,还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到案的基本情况、宣布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被告知所涉嫌的罪名、被讯问的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供述和辩解的、在讯问过程中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等等。
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除了听取当事人陈述外,还应当就当事人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这是因为很多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在陈述中可能会出现遗漏,甚至忽略重要问题,这个时候,律师就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以及全面了解案情的需要,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提问。有不少辩护律师会见完当事人之后,只了解了当事人是如何陈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未能依据自身专业经验判断,对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细节有针对性的询问,这会让会见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向当事人传递有价值的信息
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告知时,不能照本宣科,只讲法律上的规定不结合办案实践,对一些办案人员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进行重点提示,增加当事人自我保护能力。
例如要提示当事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认真核对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中的不实部分要坚决进行修正;不要轻易听信侦查人员的许诺和诱骗甚至威胁而做虚假陈述,这样会让自己陷入极其不利的境地;在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进行讯问时,要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并及时向管教和驻所检察官反映。
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未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之前,可以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并要求侦查人员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当侦查终结前,接受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如果存在非法讯问的情形,一定要明确告诉检察人员等等。
每个看守所律师会见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不过万变不离其宗,掌握了上述内容后,相信您会有所收获,如有更多问题,欢迎来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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