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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满足这一点可获经济赔偿

日期:2019-03-18 浏览次数:102
近日,小编在后台收到了网友的一条留言,称自己所在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搬迁新址,公司没有正式发文通知,作为一个打工者,是否有权知情公司搬迁的消息?因此想通过律师在线咨询解答心中的困惑。
 
小编整理出网友的留言内容,交由北京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孙俊平,孙俊平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
 
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擅长解决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年以来,办理大小案件上白起,多次荣获“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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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平律师表示:公司搬迁新址时,应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针对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员工,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说明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若公司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搬迁导致劳动合无法履行,企业需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是这种情况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内容是小编梳理的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做的专业解答,如有更多法律问题,也可拨打电话400-800-0816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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