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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最后竟无罪释放?法律是这么玩儿的?
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0
这是一个关于入室盗窃的经典法律段子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
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
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学法律的人因为这么个笑话,在朋友圈中的地位立马水涨船高。
笑过之后,很多人会有一个大大的疑惑,段子里说的都靠谱吗?
这里就涉及到专业法律方面的问题了。
在刑法上也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主观方面”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可能不同。因此,最后刑法学博士后所提供的办法也不是完全说笑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和处理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
通常情况下,认为有价值实际无价值,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价值大的东西认为没有价值或价值较小,如果返回,不认定为盗窃。对此,不仅应凭行为人供述辩解来认定,还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性来认定,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时间、地点、被害人等多方面综合把握。一般人能够认识到的,应推定行为人也应认识到。惯窃无论怎么辩解,主观上是概括故意,推断其对所盗物品价值有正确认知,按实际价值认定。
如果从场合特定性考察,只发生在顺手牵羊时才不予认定,避免客观和主观归罪。例如,雇主欠保姆工资,保姆偷雇主价值12万元的手机,而保姆来自农村,按大众认识推断,其主观上对手机实际价值无法正确认知。如果按照实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是罪刑不相适应。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判处缓刑。再如,卖淫女沈某与嫖客潘某谈好价格2000元,潘某携带价值12万元的名贵手表,沈某顺手拿走。对沈某盗窃数额的认定要从其生活阅历、家庭出身来考察,看其是否有认识手表价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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