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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日期:2019-05-15 浏览次数:0

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精神需求的刺激,曾经山盟海誓的誓言随着生活的推移慢慢淡忘,于是夫妻会因很小的事情吵架,慢慢发展到感情破裂,从而一方出轨;如果对方出轨感情无法在继续,一方会提出离婚,但是如果遇到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应该怎么办?

信凯婚姻律师建议您:如果出现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而让法院进行判决,同时也可以对夫妻离婚财产进行分割。下面我们来深入了解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具体做法: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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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对于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的而处理办法,其实关于离婚诉讼最为重要的是要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判离的。离婚诉讼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相对于协议离婚较为复杂。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信凯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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