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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器物里的法律:从惊堂木到尚方剑

日期:2020-01-17 浏览次数:0

哲学家怀海德说:“人类为了表现自己而寻找符号。”人们创造法律,将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不仅是维护正义,更体现了威权。为了把抽象的法制理念具象化,使法律的精神能够被更深刻地理解,古代历史上出现了不少法律的“符号”,或源于现实生活,或是神话式的想象。

· 惊 堂 木 ·

中国古代最基层的审判机构是知县衙门,县官一拍惊堂木高喊"肃静"的画面,对爱看古装剧的人来说再熟悉不过。惊堂木是一块长方形硬木,正式名称叫"气拍"或"醒木",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它有角儿有棱儿,取"规矩"之意。

惊堂木能起到震慑犯人的作用,使得堂下人等安静、紧张。民国初期法院的法官仍使用惊堂木,以严肃法堂、壮官威、震慑受审者。今天中外法庭中必备的法槌,与惊堂木发挥的作用基本一致。法学家指出,与"惊堂木"不同的是,法槌的使用更多注入了现代司法理念。"惊堂木"时代,判官是主体,当事人是审讯对象;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官居中裁判。

· 法 鼎 ·

诞生于春秋时期的法鼎,又名刑鼎,是中国法制文明的最初载体。郑简公23年(公元前543年)"子产铸鼎,昭法天下",他将法律条文铭刻于青铜器皿鼎上,并置鼎于闹市街头,使鼎成为国家法制的象征,完成古代中国从"礼治"到"法治"文明的演进。现存江西省博物馆的法鼎青铜胄,虽在现代已属中型鼎器,但它古老的纹饰布局和独特造型气势,威严毕露。

除此之外,还有斧钺、节和尚方宝剑这三种器物,在古代不仅是权力的象征,而且还代表着法律权威。

· 斧 钺 ·

斧钺其实是两种器物。斧是一种用途极广的实用工具,钺则是一种大斧,刃部宽阔,呈半月形。《六韬》中记载,周武王的军中有大柄斧,刃宽八寸,重八斤,柄长五尺以上,名曰“天钺”。商朝的时候,就出现了用青铜铸造的钺,名为“青铜钺”,它的刃部弧曲宽阔,两角略微上翘。最初的时候,斧钺是战场上使用的兵器,但是,由于斧钺的形体笨重,杀伤力远不如戈、刀、矛这些兵器,于是渐渐脱离了战场,成为一种礼兵器。后来,斧钺成了权力的象征,古代的时候,大将接受斧钺就等于被授予了军权帅印,被称为“假黄钺”。

斧钺还被用作刑具,在历史上有“斧钺之诛”的说法。《国语·鲁语》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因此,斧钺用于斩刑,后来用来代指重刑。《新唐书·百官志》中说:“凡将出征,告庙,授斧钺;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可见斧钺是由皇帝亲自持有的,可以授予臣下,是最高权力的象征,也是执行刑罚的法律象征。

· 符 节 ·

节,又称符节。符是古代朝廷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信物。节是古代君主派出的使节所持的凭信,用于代表君主出征、节制方面、监察、办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国等重大事务的证明,代表的是朝廷的权威。如苏武出使匈奴,持汉节十九年而不弃,作为朝廷派出的专使,以其威武不屈的精神名垂青史。专使持节还可以代表皇帝出征、镇守、督领和传宣诏令。

魏晋南北朝时期,代表朝廷的专使外出持有的节有假节、持节、使持节和假黄钺四个等级。《新唐书》中说,唐朝外出的专使持有的符节仅有两级,一为旌,二为节,“旌以专赏,节以专杀”。由此可见,节不仅代表权力,还是执行刑罚的法律象征。宋朝以后皇帝对臣下控制较严,专赏专罚大权不轻易下放,所以就取消了旌节之制,虽然还保留了专使之节,但专使持节外出时所拥有权力的大小仅限于皇帝诏敕规定的范围,节已经不能独立表示其拥有权力的大小了。

· 尚 方 剑 ·

尚方是古代掌管制造供应御用器物的官署,秦朝就已经有了,汉朝时盛名赫赫。尚方宝剑本为斩马剑,非常锋利,由于收藏于尚方,便俗名为“尚方宝剑”。秦汉时的官制设有少府,少府设尚方令和尚方丞,其职责是掌御刀剑及玩好器物,到汉末分为中、左、右三尚方,之后历代沿袭,到了唐朝,尚方宝剑成了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象征。古代非常重视礼法,由于尚方制剑原本只能由皇室使用,所以这种宝剑从产生之初就被赋予了皇权和特权,见尚方宝剑如见天子。

尚方宝剑是古代中央集权制政治的产物,用尚方宝剑代表权力和法律的思想其实是在行法外之法、刑外之刑。借尚方宝剑除恶惩贪,是不值得提倡的。只有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之时一视同仁的原则,才可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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