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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解析(八)

日期:2020-06-08 浏览次数:183

整套案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诉讼双方各自的意见

二、通过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难问题

三、对每一具体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四、最后总结

四案例总结

本案例中涉及的疑难问题,是现实中很多承包方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的法律解析,对承包人在以后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相关的问题,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结合本案的疑难问题及法律分析,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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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的签订,首先要确保的是合同的有效性,必要时要让专业的法律人士对要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否则对承包人再怎么有利的约定条款都将不再适用。

2、工程量的确认是重中之重,所有的工程款结算最基本的就是工程量的确认。往往很多工程款结算的争议的就是工程量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因此工程量确认了,工程款基本也就确定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及时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已完工的工程量,要形成各种书面的签证材料,要以各种看得见的证据形式保留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这将为此后工程款的结算提供最为有利的证据。

3、“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则,要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没有争议则已,一旦有争议,该条约定将为法律诉讼提供很多的便利,因此在施工合同中要进行专项约定,必要时请专业法律人士设计该条款。

实践中,承包人如何运用该规则,详见对《疑难问题3:发包方逾期答复,是否能视为认可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报告》的法律解析。

4、承包人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及时的拿到工程款,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必须进行明确的约定。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确定,不仅仅是确定什么时间支付工程款,也是以后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确定是否违约、利息的起算时间、损失赔偿计算等问题的重要事实依据,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诉讼进行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

5、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是发包方最为常见的不支付工程款、减少工程款或要求维修、赔偿违约金、赔偿损失的理由。对承包人来说,维修、赔偿的一切前提就是工程确实有质量缺陷,并且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

实际的施工工程中,很多工程质量上的缺陷,不是某一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往往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时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单独就承包人施工的部分进行质量鉴定,而是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系统性的鉴定,承包人的施工问题可能对工程质量缺陷只造成一部分影响,其他人的原因也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详见对《疑难问题1:保修责任是不是等于质量缺陷责任》的法律解析)。总之,承包人只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6、最后需要注意的就是:利息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起诉利息才有可能被支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利息条款无效。在建设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施工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标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

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四个时间点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前一时间点无法确定或条件不满足时,才适用后一时间点开始计算利息。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改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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