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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协议内容

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0

房屋买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大额的交易,二手房买卖也是这样。现在市场上鱼龙混杂,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市场。很多人在进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都遇到过各种纠纷和不公的待遇,有的甚至赔了很多钱,那么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为您总结了一些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注意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注意要点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

想要分析在什么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必须先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建刚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下列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纪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二手房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

二手房买卖中怎样支付剩余价款

买卖合同对履行地点的要求

【注意要点二】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注意要点三】二手房买卖九种典型纠纷

一、 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

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认为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许,而不能认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二、 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

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

三、 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

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

四、 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

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下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

五、 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

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

六、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

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七、 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

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上家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上家对此是知晓的,上家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八、 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

“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九、 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

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注意要点四】 按揭二手房:付了钱也拿不上房产证

张某—家原本住在—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坐。孙子降生后,爱孙心切的张某,决定出资给儿子一家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经过多方查看,最终张某将目光销定一套位于市区某小区100平方米的二手房。卖房者王某坦白地说,这套房子目前还有一部分按揭款未付清,所以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房产公司承诺半年之内就办理好房产手续。双方协商后,以16万元的价格成交。张某到银行交付了剩余的按揭款6万元,并给了王某3000元定金作为买房的预付款,答应待房产证办下来,再将剩余的房款付给王某。可时间一天天过去,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到现在,买新房的喜悦早巳退去,张某脑子业只剩下等待房产证的焦虑了。

购买按揭二手房要注意以下几点:当买受人替出卖人还清剩余按揭款时,一定要在银行办理解除抵押关系手续,这是以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的必备条件。在办理此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买房人要了解所购买的房屋在银行抵押解除后,能否拿到房产证,该居屋所在的搂盘大证是否办好;

二、在办理过户前,要去房产交易局查询该房屋是否存在一房多按揭的情形。建议买房者最好去实地查看该房屋的使用状态,实际售房人与房产局登记的产权人是否一致;

三、买房人还要防止银行抵押解除后,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卖给他人,或者出卖人收了钱拒不交房。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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