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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砸伤脑,委托律师要赔偿

日期:2019-01-02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人若是倒霉了,喝口凉水就能塞牙缝,出门散步也能被天上掉下来的物品砸中,这句话,形容李卫红(化名)女士恰如其分。

家住海淀黄庄小区的李卫红,早上起来在小区散步,突然,天上掉下来一块瓷砖,正好砸在了李卫红的脑袋上,导致李卫红颅脑受伤,住院疗养半年。事件发生在小区主大门门楼,李卫红委托海淀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正权,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据悉,李卫红所居住的房子是女婿聂先生以其父亲名义购买了的 , 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为房屋建筑主体共用部位 ( 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分、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 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胡正权

【律师介入】

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卫红遂前往海淀信凯律师事务所,委托胡正权律师将物业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15.5 万余元。

面对李卫红的起诉,物业公司坚称自己已经尽到了物业合同所约定的维护管理等相关业务,而且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已经尽到服务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受伤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于意外情况。"

海淀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表示," 作为物业管理公司 , 在维护小区的过程中 , 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 , 对包括外墙砖在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尽到注意、提醒等合理义务。" 李卫红一方认为,原告因小区主大门门楼上墙壁坠落的瓷砖砸中头部受伤 , 是因为被告没有尽到其管理责任和及时修缮而导致的 , 并且在瓷砖松动后没有在公共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 以确保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进行。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维护、修缮、服务、管理的义务。小区门楼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排除其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因其怠于履行,以致发生本次事故,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不可抗力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海淀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提醒,随着小区住宅楼的老化,类似事件可能会不断发生,对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出现。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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