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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案例|反败为胜——罗士杰律师打赢房屋权属官司

日期:2022-07-12 浏览次数:0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叫作“谁主张,谁举证”,其意为在整个“打官司”的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败诉”;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反驳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证据更有优势的情况下方可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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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罗士杰律师就应用这一原则,帮助委托人获得胜诉,保住自己名下的房产。


王女士与自己的亲妹妹小彬各自拥有独立的住房,2004年,王女士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购房款是通过妹妹小彬的账户进行支付的,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小彬占有、使用。妹妹多次要求王女士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王女士均未同意。


王女士本以为自己和妹妹会一直保持“我的房产由你使用”这样的关系,没想到妹妹小彬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主张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小彬,并要求王女士配合过户。王女士伤心之下,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罗士杰律师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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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士杰律师仔细了解案情后,为这件委托做了充足的准备,积极争取法庭上的主动权。


在法庭上,我方罗士杰律师提出:

当年我方当事人王女士向妹妹小彬借钱购买涉案房屋,为省去转账波折,由妹妹直接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双方实为债权债务关系;


因王女士当时身在外地,特意授权妹妹小彬代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签署的是王女士的名字;


后续,因一时无法偿还妹妹支付的购房款,为了让妹妹安心,王女士一直任由房屋相关证件、票据放在小彬手中保管不曾索回,也默许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归妹妹所有;


涉案房屋早已颁发所有权证,虽然该证件现由妹妹小彬保管,但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登记在我方当事人王女士名下。

原告小彬女士方主张:

当年支付全额购房款,是借姐姐的名额为自己购买房产;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虽然签的是姐姐的名字,但却只是为了借用姐姐的购房名额,且字是自己亲手所签,后续房屋的《物业管理公约》《供用热协议》等文件也是自己签署的姐姐名字;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相关票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原件都是由自己办理并保管至今;


另外,十几年来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也均是自己在缴纳。


因此可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姐姐应该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方罗士杰律师强调:

原告一再称自己当年借用我方当事人王女士的名额购买涉案房屋,但却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因此,涉案房屋的归属应当参考房屋所有权证,认定该房屋为王女士所有。

经过双方提交证据、相互质证、辩证,最终法院采纳了罗士杰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官司时,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己方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其根本所在是事实和法律。在如何向法院讲清事实方面下功夫,要看是否掌握着充分的证据,能否得当运用证据,这些常常直接决定着诉讼的胜负结果。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在为当事人代理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均能起到重要作用,尤其在有关证据的运用操作方面,更凸显专业本色。信凯律师专业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充分了解证据规则,熟悉取证、举证、质证等各环节工作,能够从容应对各种复杂、疑难局面,帮助委托人实现权益最大化,达到以诉止纷定争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凯律师


本案代理律师

罗士杰律师

罗士杰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罗士杰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罗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8年,代理了民事、刑事、经济纠纷案件上千起,对贪腐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颇有研究,曾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罗律师辩护思路新颖,语言精准,法理清晰。民事案件能从对方的证据中挖掘有利于我方的证明目的,回避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反应敏捷,辩论到位,受到北京电视台BTV《法治进行时》、《法治中国60分》栏目多次专访。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工程项目|借款及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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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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